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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申報地價期間自113年1月2日至1月31日 歡迎運用多元管道申報

【公告】113年申報地價期間自113年1月2日至1月31日 歡迎運用多元管道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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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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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年辦理1次的公告地價將於113年1月1日公告,作為申報地價的參考,土地所有權人得在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於113年1月2日至1月31日期間內辦理申報地價,作為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地價稅之基礎,欲申報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掌握時效於申報期間內申辦。另依現行規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作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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