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法規】總統令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法規】總統令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140

前條第一項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下列情形外,應參與重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1. 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
  2. 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
  3. 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點閱更多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