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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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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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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規劃上,自始將「 民事私權爭議」劃歸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從國家任務分工及資源配置之效率性言之,土地登記機關不應再就登記事項所涉及之「民事私法爭議 」為審查。又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三項雖有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應予駁回之規定,惟實務上異議態樣繁多,為使登記機關有一致處理方式, 並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二號解釋應保障少數共有人權益之意旨,爰增訂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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