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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

【公告】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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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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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中市盧市長表示希望取消容積移轉代金專款專用限制,改投入其他公共建設。營建署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其立法目的是為協助政府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問題,也同時可以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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