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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關於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承租人於租約到期續約時,是否須重新審查承租資格之疑義

【公告】關於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承租人於租約到期續約時,是否須重新審查承租資格之疑義

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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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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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單位:內政部
  • 發文字號:營署土字第1120055004號
  •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 相關法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整合作業規定第3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21條
  • 符合三百億元租金補貼資格之承租人,於租約到期續約時,無須重審其續約之承租資格,然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均不得為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之申請人或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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