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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地重劃區共有土地分配,以個人單獨所有為原則,故重劃區內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公告】農地重劃區共有土地分配,以個人單獨所有為原則,故重劃區內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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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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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字號:110年度上字第741號
  •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25、133、243條,農地重劃條例第21、22、23、24、26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2、33、38條
  • 農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原屬零散畸零之農地,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興修水利及配置農、水路,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及增進農地利用之綜合性農地改良措施。為減少土地共有關係,以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促進土地利用,農地重劃區共有土地分配,以分配個人單獨所有為原則,是以,農地重劃條例第24條第1款明定,重劃區內土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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