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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連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得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法規】連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得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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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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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又按內政部85年12月5日台(85)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同幢建築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得認定各棟建物分別為獨立之「公寓大廈」,其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等,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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