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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將於112年8月15日上路

【法規】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將於112年8月15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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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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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一審新制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司法院定於112年8月15日施行,新制將原本分散在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事件,改於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且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價)額由40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是類簡易事件與「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在150萬以下之稅捐、罰鍰等不利處分訴訟,改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上訴、抗告事件,則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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