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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進入清算程序之財團法人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移轉登記,應無須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公告】進入清算程序之財團法人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移轉登記,應無須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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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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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單位:內政部
  •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125121號
  •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 相關法條:民法第37、40、42條(110.01.20)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110.07.13)財團法人法第31、45條(107.08.01)
  • 要旨:進入清算程序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清償債務而處分不動產,無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程序通過,如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移轉登記,應無須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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