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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政部強化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公告危險認定要件及要求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公告】內政部強化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公告危險認定要件及要求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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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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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最遲應於2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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