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公告】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如為領回抵價地者,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公告】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如為領回抵價地者,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452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航空城安置土地配地,土地謄本上所有權人取得之登記原因如為領回抵價地者,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點閱更多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