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法規】廢止開發許可其審查結論即失效 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

【法規】廢止開發許可其審查結論即失效 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119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2第1項,針對已公告之環說書、評估書或環差報告之審查結論,增訂其開發計畫許可文件遭主管機關廢止後,環說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已失其附麗,審查結論亦應失其效力之規定。又為維護有限國土資源,同法條第2項規定,對本法修正前已公告審查通過之環說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亦有法定期間或條件之適用。

點閱更多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