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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112年至115年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

【法規】112年至115年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

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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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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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為落實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都市更新方式 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期限受理提案,提案單位應為: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限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限以整 建或維護方式實施)。
  • 受理提案之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屋齡達二十年以上;個案因情況特殊,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同意者,不受前二目屋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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