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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託房屋符合特定條件者,仍可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公告】信託房屋符合特定條件者,仍可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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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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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房屋稅應無自住住家用稅率1.2%之適用。但如信託房屋委託人和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使用,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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