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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出名人與借名人間關於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為其內部關係,效力本不及於第三人;在外部關係上,出名人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

【公告】出名人與借名人間關於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為其內部關係,效力本不及於第三人;在外部關係上,出名人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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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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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與借名人間關於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為其內部關係,效力本不及於第三人,在外部關係上,出名人於形式上始為借名財產之所有人或權利人,出名人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又按通謀虛偽之意思 表示無效,須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即相對人不僅須 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足當之。若係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當事人雙方則須受該隱藏行為法律效果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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