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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房屋若已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地價稅自宅請記得重新申請

【公告】房屋若已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地價稅自宅請記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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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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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局提醒,地上房屋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重新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相比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可節省至少4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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