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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非僅限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

【法規】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非僅限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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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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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

案由摘要: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226、425-1、426-2、757 條(110.01.20)
土地法 第 102、104 條(111.06.22)

要旨:
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有關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權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規定,立法目的預設之規範價值,倘於具體個案並無須為差別待遇 之正當理由,則其所稱「承租人」之範圍,自應涵蓋意定及法定租賃關係 之承租人。故基地出賣時,凡對坐落其上之建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 權,且就基地仍存在租賃權者,原則上均得主張優先購買權,非僅限於「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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