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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土地時,除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就共有物之一部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情形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法規】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土地時,除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就共有物之一部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情形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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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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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土地時,除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就共有物之一部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情形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2. ​​法院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所提鑑定書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者,法院應命該機關所指定之人到場說明,經訊問或當事人發問,使兩造充分瞭解鑑定意見之形成後再為適當完全辯論,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式始得謂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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