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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 從優適用

【公告】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 從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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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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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擇定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之情況下,修法前,財稅局將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順序認定;修法後,則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如地價稅額相同者,則以土地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為準,使納稅人縱使未擇定,亦能以最有利之方式適用,達到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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