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公告】112年起,子女滿18歲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再多一處

【公告】112年起,子女滿18歲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再多一處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149

自112年起即適用修正後民法,滿18歲為成年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其他房地是供已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設籍,只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地價稅自用住宅就可以不受一處的限制。

點閱更多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