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政部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專區
【公告】內政部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專區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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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依據該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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