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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已徵收之土地如經核准收回、撤銷或廢止徵收,該土地及逾期未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公告】有關已徵收之土地如經核准收回、撤銷或廢止徵收,該土地及逾期未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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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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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內地 字第 1110267216 號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相關法條:
提存法 第 17、19、20 條(96.12.12)
土地法 第 219 條(111.06.2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51 條(101.01.04)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 2 條(103.07.29)

要  旨:
已徵收之土地嗣後經核准收回、撤銷或廢止徵收,若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 方政府表達領回土地之意願並已繳回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且逾期未領取之 土地徵收補償費歸屬內政部者,應由內政部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退還補償 款,後續由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辦理發還土地相關作業;若逾期未領取 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歸屬法院提存所者,則請地方政府向原提存所之法院聲 請取回或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如經法院裁定准予取回或返還,由提存所 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退還補償款,後續由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辦理發還 土地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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