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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非屬現有巷道之通路,如僅供特定人通行使用,其性質即與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而得作為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有別

【公告】非屬現有巷道之通路,如僅供特定人通行使用,其性質即與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而得作為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有別

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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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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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10年度上字第395號

私人所有之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而發生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後, 其所有權雖不因而消滅,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即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100、102、104、105、10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民法 第 769、77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2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2、6 條
建築法 第 42、44、48、101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 條
公路法 第 4 條
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4、9 條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0、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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