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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上權人之權利有無,應依行使權利時之狀態認定之,倘地上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本於地上權而在土地上建有房屋者,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屬合法

【公告】地上權人之權利有無,應依行使權利時之狀態認定之,倘地上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本於地上權而在土地上建有房屋者,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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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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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
案由摘要: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要旨:
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優先購買之權,係為保護地上權人之權益,並調和房屋與土地之利用關係,俾使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得結為一體,以維持房屋所有權之安定性,避免危害社會經濟,而賦予地上權人之權利,具有法定形成權之性質,自不容許當事人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此外,地上權人之權利有無,應依行使權利時之狀態認定之,倘地上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本於地上權而在土地上建有房屋者,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屬合法。

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104 條(1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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