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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5年內重購自住用地部分變更使用,應重核應退稅款辦理追繳

【公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5年內重購自住用地部分變更使用,應重核應退稅款辦理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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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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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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