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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取得委託授權不得申請他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公告】未取得委託授權不得申請他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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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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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等,應絕對保密。也就是說,民眾若没有取得其他持分人的委託授權,依規定僅能申請本人持分的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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