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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撤銷土地移轉現值並退還已納稅款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

【公告】撤銷土地移轉現值並退還已納稅款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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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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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10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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