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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預告修正「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預告修正「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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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1.8.31台內營字第1110814820號令

主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2條第2項。

三、「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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