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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政部公告「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1、3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內政部公告「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1、3 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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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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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四年二
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月八
日。茲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
其構造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爰擬具本辦法第二條之一、第三
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定明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之改善對象、期限及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三、配合第二條之一修正,援引條次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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