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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政部公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9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內政部公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9 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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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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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增訂之理由係為提升建築物構造之耐震能力,因前揭應令改善之建築物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授權
訂定之本辦法之申報結果令其改善,爰配合增列相關規定,擬具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要件並經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規劃辦理排除弱層破壞補強之建築物與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擬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報核之建築物為得辦理申報展期之對象,並定明申請展期應
    具備文件與展期期間。(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定明完成排除弱層破壞補強之建築物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之應檢附文
    件、條件及再納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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