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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正第二點、第十二點規定

【法規】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正第二點、第十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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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內政部111.8.16台內營字第1110813273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十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申請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加分。
二、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備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二、申請人於申請書內勾選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而未檢附證明文件,於補正期限內補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於受理申請全部或部分期間為有效者,
二、得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得免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其申請書表符合勾選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二、亦得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十二、以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申請加分者,申請人申請時戶籍應設於居住之住宅地址內,
十二、並以申請人戶籍內家庭成員人數為家戶人口數計算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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