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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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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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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11002409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4 條條文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
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
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
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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