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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自111年9月1日起展開為期一個月清查,並以其承受人為清查對象

【公告】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自111年9月1日起展開為期一個月清查,並以其承受人為清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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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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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將自111年9月1日起辦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以下簡稱「視為農地」案件),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清查作業,清查範圍為該局110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申報核准案件,清查對象為核准案件土地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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