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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關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陽台,是否可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疑義1案,復請查照。

【法規】有關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陽台,是否可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疑義1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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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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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貴事務所111年5月25日高市陳建師字第1110525003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第3項規定:「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15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3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分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另依本部88年7月13日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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