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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寓危樓限期未成立管委會可罰 20 萬 立院三讀條例

【法規】公寓危樓限期未成立管委會可罰 20 萬 立院三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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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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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前(二十六)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未來凡是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皆應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屆期未成立則每一專有部分最高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經處罰後仍未成立,地方政府可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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