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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消防設備審查執行相關規定

【法規】修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消防設備審查執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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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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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局109年5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72396號及110年5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51684號函辦理。

二、為統一執行標準,109年11月18日首次於本市掛號之「需圖審程序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屬消防法第10條須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者,應經消防主管機關完成消防審查後始得核准。

三、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06號,目 錄第一組編號第004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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