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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工務局函詢有關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執行疑義1案。

【函釋】工務局函詢有關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執行疑義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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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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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11.1.3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002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110年11月26日新北工使字第1102285586號函。

二、按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係依據建築法(以下稱本法)第77條第3項、第77條之2第1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規定,經本部指定應依H-1組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室內裝修,係為確保高密度使用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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