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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法規】修正「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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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發布施行以來,其後歷經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九十八年六月三日及一百年十月十四日四次修正。配合農田水利會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及考量灌溉蓄水設施於農地重劃區有設置必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地方政府執行農地重劃之業務劃分屬自治事項,無須於本細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
二、 定明重劃區內之區域性排水工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並刪除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之協議書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
四、 考量灌溉蓄水設施於農地重劃區有設置必要,配套增訂本條例所稱水路之定義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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