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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專區業務新訊

【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專區業務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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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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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業經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按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修正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各該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

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公告作業,本部於106年成立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屬國土計畫規劃作業,並於109年9月9日修正訂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須知」,作為補助項目及查核管考依據。此外,本部於106年委託新北市及彰化縣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示範計畫,並研擬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及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等,供各縣市政府規劃作業使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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