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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移轉仍作自住用地使用應重新申請方得適用優惠稅率

【公告】土地移轉仍作自住用地使用應重新申請方得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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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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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時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甫自父母(或配偶)取得之自用住宅土地,明明用途未曾改變,依然是供自住使用,怎麼會被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而定。

該局進一步呼籲,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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