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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執行要點

【法規】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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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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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0.5.24台內營字第1100807633號令訂定
內政部110.12.16台內營字第1100818528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依本計畫辦理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案件規定如下:

(一)租金補貼承租人及公益出租人皆申請轉入本計畫包租案或代租案。

(二)租金補貼公益出租人申請轉入本計畫代租案。

(三)本計畫包租案或代租案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者,或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後申請轉入本計畫包租案或代租案,且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契約之起租日未逾租金補貼公告申請期間截止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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