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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媒合案屋主於租賃期間死亡,所有權人未明是否仍符合公益出租人之疑點

【函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媒合案屋主於租賃期間死亡,所有權人未明是否仍符合公益出租人之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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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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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媒合案屋主於租賃期間死亡,於新所有權人辦理繼承登記前之所有權人未明期間,其建物是否仍符合本計畫資格暨公益出租人於是類情形之認定方式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0.12.06營土字第110081859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1月5日府授都企字第1103097075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旨揭事項,說明如下:

(一)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下稱本計畫)相關資格認定方式:

1、依本計畫第1、2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第2項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申請加入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出租人應為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人,合先敘明。

2、次查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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