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法規】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

【法規】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283

內政部106.8.1台內營字第1060810021公告訂定發布
內政部110.12.8台內營字第1100817582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依住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前,應協商興辦社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所需之附屬設施項目、空間需求及經費負擔方式,一併納入規劃興建。

三、社會住宅得視基地計畫興辦戶數設置附屬設施項目如附表,設置規模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及實際需求辦理。
前項提供之項目,經主管機關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議於本公告之項目及規模範圍內,考量基地可興建戶數、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及相關規定後評估是否設置。

附表 社會住宅附屬設施項目表

點閱更多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