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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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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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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0.11.30台內營字第1100817867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營造業。

二、不動產開發業。

三、建築師事務所。

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五、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開發業,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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