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求承作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公證業務之民間公證人相關事項
【公告】徵求承作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公證業務之民間公證人相關事項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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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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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承作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111年1月至112年12月公證業務之民間公證人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111、112年度辦理簽約或續約公證之出租國宅、社會住宅名稱、地點、租期屆滿日、戶數、每戶公證費概估(如附件1)。
二、辦理本市國民住宅、社會住宅出租,須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程序。
三、依公證法第1條第1項「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規定,復依司法院民事廳90年9月13日(九十)廳民三字第22538號函示:「民間公證人係本院依法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員,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參照『公證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至應收取之公證費用,依同法第108條規定,其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3120號函示:「機關依公證法規定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準此,本局依公證法規定遴選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