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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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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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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8.11.2台內營字第0980810257號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臺灣省國民住宅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為「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0.11.19台內營字第1100816647號修正「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事宜,設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審議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各類住宅基金貸款債權呆帳之轉銷呆帳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署副署長為委員兼召集人,本署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本署業務有關之人員兼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成員如下: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代表。
(二)國民住宅組代表。
(三)財務組代表。
(四)主計室代表。
(五)人事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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