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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政部委辦北市府辦理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之相關事項

【法規】內政部委辦北市府辦理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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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0.11.09台內營字第1100816131號公告

主旨:本部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事項,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依據:

一、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 本部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事項:

二、委辦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21 條第2 項至第4 項現況使用、簡易設施增設變更及經營管理許可。

(二)本法第22 條第1 項土地租用相關作業。

(三)本法第22 條第2 項及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許可監督及代收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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