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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建物測量成果(標示)圖轉繪注意事項大公開

【公告】建物測量成果(標示)圖轉繪注意事項大公開

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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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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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得檢附開業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供地政機關審核無誤後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或依同規則第282條之3檢附轉繪並簽證之建物測量標示圖,無須辦理建物測量,即可逕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惟前述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標示圖(以下統稱成果圖)常因申請上繪製疏漏或錯誤,於地政機關審核時再被通知補正,致申請人徒增往返奔波,更影響案件處理期程,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特整理轉繪注意事項及常見疏漏,於該所官方網站提供簡易手冊下載,依手冊導引作業可以大大減少錯誤的發生,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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