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公告】有關租金補貼核定戶租賃兩處門牌房屋之公益出租認定疑義1案之說明

【公告】有關租金補貼核定戶租賃兩處門牌房屋之公益出租認定疑義1案之說明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282

內政部110.9.30營署宅字第110007453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9月23日高市都發住字第11033981100號函。

二、有關貴局上開函提及:「(一)出租人如出租兩戶打通房屋予租金補貼戶,此二屋是否均可認定為公益出租。如若出租兩戶未打通房屋,只認定其中一戶為公益出租人,其公平性為何。(二)如租金補貼戶租約之租賃地址為兩處門牌地址,其公益出租面積及公益出租人資格如何認定。」1節,說明如下:

(一)出租人如出租兩戶打通房屋予租金補貼戶,即租金補貼戶租約之租賃地址為兩處門牌地址,此二屋均可認定為公益出租住宅。如無特別載明係出租部分面積,則二屋全部面積皆可列為公益出租面積。

點閱更多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