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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公告】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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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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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有關借款人增貸之資金用途,承辦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並按本規定及問與答相關規範辦理。
2. 自撥款日起算滿3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有關借款人增貸之資金用途,承辦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並按本規定及問與答相關規範辦理。
3. 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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